14.2 入侵报警系统 14.2.1 建筑物入侵报警系统的设防,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,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;一层及顶层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; 2 重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; 3 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,集中收款处、财务出纳室、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;财务出纳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。 14.2.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入侵报警系统宜由前端探测设备、传输部件、控制设备、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; 2 应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,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(群)周界防护、区域防护、空间防护、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; 3 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,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、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,宜具有网络接口、扩展接口; 4 根据需要,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,还应具有异地报警的相应接口; 5 系统前端设备应根据安防管理需要、安装环境要求,选择不同探测原理、不同防护范围的入侵探测设备,构成点、线、面、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。 14.2.3 入侵探测器的设置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; 2 入侵探测器的设置宜远离影响其工作的电磁辐射、热辐射、光辐射、噪声、气象方面等不利环境,当不能满足要求时,应采取防护措施; 3 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内,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; 4 入侵探测器的灵敏度应满足设防要求,并应可进行调节; 5 复合入侵探测器,应被视为一种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; 6 采用室外双束或四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,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射束距离的2/3; 7 门磁、窗磁开关应安装在普通门、窗的内上侧;无框门、卷帘门可安装在门的下侧; 8 紧急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隐蔽、安全并便于操作,并应具有防误触发、触发报警自锁、人工复位等功能。 14.2.4 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、系统功能、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确定;宜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; 2 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铜芯,其芯线的截面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,不应小于0.50mm2;穿导管敷设的电缆,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.75mm2; 3 电源线所采用的铜芯绝缘电线、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.0mm2,耐压不应低于300/500V; 4 信号传输线缆应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内。 14.2.5 控制、显示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: 1 系统应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、时间和地点;重要部位报警时,系统应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; 2 系统宜按时间、区域、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; 3 在探测器防护区内发生入侵事件时,系统不应产生漏报警。平时宜避免误报警; 4 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及设备防拆报警和故障报警功能; 5 现场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具有安全防护的弱电间内,应配备可靠电源。 14. 2. 6 无线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,当不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或需要以多种手段进行报警时,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; 2 无线报警的发射装置,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和防止人为破坏的实体保护壳体; 3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,应有自检和对使用信道监视及报警功能。